銀杏館

銀杏館事件後感.再談社會企業的責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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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討論銀杏館不獲饒宗頤文化館續約一事,發覺不少讀者不明白社企的概念。

甚麼是社會企業?
根據維基:社會企業,目前並無統一的定義。概括而言,社會企業從事的是公益性事業,它通過市場機制來調動社會力量,將商業策略最大程度運用於改善人類和環境生存條件,而非為外在的利益相關者謀取最大利益。
可以說,社企是一個概念,是一家企業以社會目的為宗旨,而非為了賺錢。所得盈利將盡可能投放到社企的營運發展上,而非讓老闆和股東賺取利潤。

很多企業出錢做公益活動,但他們不能稱為社企。因為他們的目標仍然是賺錢,只是調撥了少量資源,去履行「企業社會責任」。

所以,有人說「社會上有很多公司也有聘請退休人士,這個不是銀杏館專利首創的,她只是以此作為生意招徠。」是一個錯誤的概念。因為聘請退休人士作為生意招徠,並不符合社企的原則。

銀杏館是業界公認成功的社企之一,創立人本身並不是商人,而是一班社福界人士。開業以來,均以長者支援為社會目的。盈利會調撥到社企的發展上,所以今天的銀杏館有很多合作項目,包括餐館、有機農莊、食品製造、餐飲到會、食堂及長者就業中介服務,聘用超過 1000 名長者。

社企營運的每一個環節,均應考慮是否符合社會目的,平衡盈利和行善。


看過香港中華文化促進中心的聲明及其反駁。表面看合理,實則不是。因為香港中華文化促進中心是非牟利機構,而饒宗頤銀杏館是以「文化傳承」為理念的社會企業。

有招標,有甄選準則,合法合理。但這件事套落到社企上,就有問題。因為大眾對社企的要求,不止是符合法規那麼簡單,更在乎情理兼備,講道德,講宗旨。

中心的聲明有三個甄選準則:優質品牌、協同效應、敢於承擔。



論優質品牌——
站在文化傳承和社會目的而言,在社福界著名的銀杏館不可能輸給商業集團。他們所說的優質品牌,明顯是講企業的財力和規模。說好的社會目的不見了?
聲明又提到希望「增加客戶的選擇和自由度」。但文化館需要做的不是迎合「客戶」去帶來更多人流,而是做好自己來吸引「市民」認識和了解文化館。客戶二字佐證了這是一個商業決定

論協同效應——
踢走一間已經在古蹟成功營運、本身跟很多團體合作、亦有善用社交網絡的銀杏館,然後稱讚某大集團有以上優勢?邏輯上自相矛盾。
至少,銀杏館過往亦一直發揮協同效應,不過是非牟利機構、政府機構為主。文化館稱讚大集團可連結更廣泛的企業團體,又說明他們側重商業考慮,輕視社福界協同效益

論敢於承擔——
文化館是想説口頭同意考慮聘用長者的牟利集團,比做了十年聘用千名長者的銀杏館更有承擔嗎?你要找理由,都應該找些不自打嘴巴的事來説吧。

文化館在另一訪問中提到,某企業集團做活動推廣文化的建議較理想,我相信這是唯一合理的論點。

上面種種甄選準則,明顯是商業掛帥,而非文化傳承。事實上,文化中心在後來的訪問中,亦坦承希望新餐廳帶動收入上升。

《明報》引述前社聯主席陳智思:自己曾赴銀杏館晚膳,當時座無虛席,認為該館進場對饒館是好事。機構與合作單位的租約,屬商業協議及決定;不過他承認當中應有社會考慮,並指中華文化促進中心應作出妥當安排,提升資訊透明度,以釋除公眾疑慮。 
財政司司長網誌《心中富有》:社會企業的功能,不單只是透過創新的意念去實踐不同的社會轉變,對於充滿熱誠與理想的年輕人,也是一個可以讓他們實踐抱負的舞台,透過發展社企達至「自我實現」,這些價值無法以金錢或數字衡量,但對於社會所產生的價值,卻是毋容置疑的
勞福局局長張建宗:社會企業為商業機構開拓商機,建立良好榜樣和形象;市民光顧社會企業可表達對弱勢社群的認同和支持。
社企需要自負盈虧,饒宗頤文化館需要收入,無可厚非。但不應忘記身為社企的定位、文化傳承的宗旨,不應為提升收入放棄社會利益。

既然銀杏館已經做出成績,持續為文化館帶來盈利、社會資本、正面的品牌形象。為何要換上牟利集團?是使招標,亦應該邀請社企或其他慈善團體投標,傳承良好文化,而非找上一心賺錢的大財團,為文化館加入銅臭味(注:新餐飲集團在這件事上沒有責任,所以一直避免提及他們的名字,這裡反對的只是饒館的做法)。

作一個簡單比喻,食肉,沒有問題,但和尚食肉,不能說肉是花錢買的不是偷的,營養不會比素菜低就可以過關。以商業原則來說沒有問題,但社企不應該是這樣的。不要拿社企的招牌,做出沒有承擔的事。


這幾天,有一些「饒館支持者」來到我們的專頁,在沒有理據的情況下質疑銀杏館的質素和對待長者的情況,透過各種人身攻擊轉移視線。

對於無理的留難,我們不會再回應。因為我相信這篇文已足夠清晰,沒有需要再補充的地方,亦希望那些人會明白市民憤怒的原因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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